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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8-08-29   来源:审批大厅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函〔20189)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四平市“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628 

抄送:市“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省级开发区、各县(市)环保局

 

附件

 

四平市“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管字201813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函〔20189)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现就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在市环保局确定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进行试点改革(以下统称试点区域),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强化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作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不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升环评审批效能。进一步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改革内容

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制定试点区域统一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试点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推行以下改革试点。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大或环境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外,其他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二)实行网上备案。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网上备案。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三)简化环评管理。

1.简化环评内容。符合区域规划环评结论、审查意见和环境准入标准及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要求,同期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可共享规划环评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简化的内容由区域规划环评确定。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已充分开展过公众调查的,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布局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可视情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免于办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手续;对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不突破规划环评确定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限值,并且严格落实了优化区域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对策措施的情况下,可由试点区域属地环保部门出具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和总量替代意见后备案即可,无需履行审批手续。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不再作为环评文件中的附件;对未落实承诺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实行承诺备案。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不加重环境影响,且不新增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由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原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原环评审批部门和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可沿用原环评审批文件,无需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试点区域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规划环评编制技术规范要求,重新编制或修订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强制约束作用,明确强制性保护空间,提出区域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明确水资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能源消耗的总量、强度、效率等要求;提出优化区域发展布局,调结构、控规模的对策措施。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在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后,并将规划环评报送相应环保部门审查。

(二)制定试点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根据区域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制定符合试点区域实际的环境准入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准入标准包括空间布局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管控标准、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标准及环境风险防控标准等。

(三)制定试点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试点区域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批意见以及区域环境准入标准,属地环保部门明确试点区域禁止或限制开发的空间布局,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结构及工艺清单等,作为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严禁审批;对负面清单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可享受相关改革措施,依法简化环评内容,优化环评审批手续。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保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属地环保部门(或驻区环保部门)要制定试点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请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或关闭。

四、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改革保障措施到位。试点区域(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管理机构作为试点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工作,明确园区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细化编制内容,突出编制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属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试点区域做好改革推进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未参加试点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管理机构,要按照“园区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实现园区集中供水、供热和污水集中处理,园区内无违法排污企业”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园区建设,为全省全面推行改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责任分工明确到位。试点区域管理机构组织规划环评的编制并报相应环保部门审查;根据园区功能定位,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由属地环保部门负责),编制并实施改革区域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属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事宜,做好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强试点改革业务指导,确保改革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对试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

(三)管理服务到位。加强对在试点区域开展业务的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定期进行评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或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失实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列入环境中介机构的“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甚至永久禁止进入四平环境中介服务市场。努力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责任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肃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属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制度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试点区域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试点区域有序、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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