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协议,并经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确认,标志着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成功办结。该案件涉及四平市某企业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问题,经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责任企业承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金共计42667元,并按期缴款至指定账户。但因各种原因,企业逾期未履行缴款义务。
此次司法确认的成功申请并办结,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重要实践,不但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履行追究责任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决心,也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
下一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将强化部门协作,不断建立健全赔偿机制,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为守护“美丽四平·幸福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法规与宣教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