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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0-05-22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5 年 10 月 21 日凌晨 2 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 3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 4人当场死亡。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件涉及 6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济南市章丘区 3个街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 2.4亿元。

  二、磋商结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涉案6企业开展了 4 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涉案的4家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 4份共计 1357.5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其中 3家企业已实际履行,1 家企业在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一期 100万元后反悔,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企业继续履约。

  其他 2 企业对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能达成共识,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其中 1 家企业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另 1 家企业承担 80%的赔偿责任。

  本案受污染的土壤处于煤矿巷道内,巷道埋深约为 77 米,修复难度较高。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自主验收。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到 2.4 亿元,在全国范围有较大的影响,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意义。一是本案涉及环境危害较大、修复难度和费用高、责任界定困难、磋商难度大,其处理过程和方式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二是索赔部门运用了磋商和诉讼两种途径索赔,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损害数额较高的案件。

  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与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根据案件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实际,先易后难、分类处理,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赔偿数额、缴纳方式进行磋商,及时开展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积累了赔偿磋商工作经验。由于该案件部分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未能达成一致、一家企业对已磋商一致的协议未予执行,赔偿权利人分别提起诉讼。

  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后续相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较好借鉴。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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