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环保部、省环保厅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要求,引导公众自觉减少燃放数量,依法、安全、文明燃放,最大限度的降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和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现就2017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教育要求党员干部职工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引导其亲属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条例》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市区主次干路及两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居民住宅小区由各小区物业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地点,引导居民集中燃放,严格管理。提倡少燃放或不燃放。
四、各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另行审批。
六、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禁限放工作的监管,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特此通告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