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原大队长袁某某案
袁某某,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省某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
袁某某于2006年5月9日被任命为某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监察支队征管一科科长。袁某某在任征管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对某市职业技术学院烟囱冒黑烟及炉灰未遮盖进行处罚,并按照该学院自报的计划少收取该学院的排污费,为该学院谋取利益,并于2007年4月及2008年4月,分两次共收受该学院房产维修科科长曹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将其用于购买手机、衣服等个人消费。
2010年,某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某省某市环境监察支队征管一科
原科长方某某案
方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某省某市环境监察支队征管一科原科长。
方某某于2008年6月13日被某市环境监察支队任命为征管一科科长。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某市驻某省办事处申报的燃料消耗量的吨数及实际用量未经核实,即同意据此收取该办事处废气排污费。方某某于2008年9月和2009年5、6月间,分两次共收受某市驻某省办事处行管科负责人郝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分两次共收受郝某某给予的面值人民币5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 |
2010年9月,某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点评
生活中,腐败大案要案的确让人警醒,而“小贪小腐”却容易让人麻痹。一些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收受红包,拿购物卡,“捞外快”、打“业务牌”、变着法子吃拿卡要,还认为是小事小节,无关紧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十分危险,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袁某某和方某某一案,虽然受贿金额小,但已构成受贿罪而被处以刑罚,令人扼腕。 “不防于小,终亏大德;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任何巨贪巨腐都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人品之贵在于洁身自好,洁身自好要从杜绝贪便宜、占小利做起。我们的干部在面对利益诱惑时,一定要以大局为上、以事业为重,注重加强党性修养,“日三省吾身”,防微杜渐、守节持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大政绩、大利益,创造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的实绩,千万不能因一念之差,贪图蝇头小利而造成终身悔恨。
(责任编辑:石鑫) [纠错]